(2017)苏03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昌威与马成立、赵保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威,马成立,赵保霞,朱帮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57号原告:马昌威,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马成立,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赵保霞(又名赵雪梅),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朱帮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马昌威与被告马成立、赵保霞、朱帮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马昌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昌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马昌威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