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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丹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319号原告:李丹,女,1978年10月19日生,白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徐伟,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李丹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徐伟系兴义市宏伟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2日,被告因流动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起日至2015年5月1日止,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另查明,2016年12月7日,被告徐伟向兴义市处置民间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申请备案,兴义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月6日出台文件《关于协调处置徐伟债权债务有关事宜的函》告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载明:兴义市宏伟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因涉嫌非法集资已到市“处非办”备案,徐伟涉嫌向30余人非法融资,金额3660万元……,本案原告所诉借款已列入备案。本院认为,兴义市处置民间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已对本案涉案款项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涉案事实已由兴义市处置民间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处理,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0元,退还原告李丹。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