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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查全进、高洪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全进,高洪流,铜陵市鼎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46号之四申请人:查全进,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高洪流,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鼎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建设新村23栋一层13号网点。本院执行查全进与高洪流、铜陵市鼎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3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高洪流、铜陵市鼎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鼎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柒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