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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7479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欢、陈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欢,陈凯,陈加林,陶彦忠,管其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47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欢,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凯,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加林,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陶彦忠,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管其洪,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陈欢、陈凯、陈加林、陶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