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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民初字第3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馨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七民初字第37093号原告:张馨,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特别授权),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罗燕,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朝、谢敬涛,均系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馨与被告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撤诉。案件受理费46,480元,减半收取计23,240元,由原告张馨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