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民初字第3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馨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七民初字第37093号原告:张馨,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特别授权),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罗燕,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朝、谢敬涛,均系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馨与被告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撤诉。案件受理费46,480元,减半收取计23,240元,由原告张馨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