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鲍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董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门窗、配件款32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将董某、鲍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书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