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塔县砂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塔县砂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921民初364号原告:金塔县砂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庭红,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被告: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贵燕,任公司总经理。原告金塔县砂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塔县砂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71681.3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定了产品供货和转运合同,被告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进行了担保,约定付款由被告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负责清偿。2013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戚文卓进行了结算,除去已经给付的200000元外,被告还欠原告货款、运费及人工工资210681.30元。2015年底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管委会替被告垫付人工工资39000元,现被告还欠原告货款、运费及人工工资171681.3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金塔县砂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71681.3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34元,适用普通程序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67元,由被告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胡少卿人民陪审员 张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