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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海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9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海旺,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上诉人陈海旺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与冀秀云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主体不同、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审理。而一审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与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的原告冀秀云与被告陈海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书》提起的诉讼,上诉人的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7236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故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