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付建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宇,陈晶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804号。法定代表人黎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建宇,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住株洲市芦淞区新河村*栋***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晶晶,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生,住址同上。上诉人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建宇、陈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10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已约定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亦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形,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松喜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