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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何安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何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884C。法定代表人洪其昌,局长。被执行人何安全,男,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何安全作出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何安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安全未自觉履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作出的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