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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瑞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57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碧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周志健,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心,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同意协商解决,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李瑞心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瑞心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瑞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