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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周华与重庆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周华,重庆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35号申请人邵周华,男,生于1971年6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重庆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66号A栋二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673358859L。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邵周华与被申请人重庆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渝0155执保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了被申请人20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及查封了申请人邵周华提供担保的车辆三台。现申请人邵周华以诉讼案件已审结,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已审结,申请人邵周华已胜诉,其申请解除查封原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邵周华提供担保的车辆三辆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