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东、张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张航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7年1月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1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航,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7年1月1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1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张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审查受理,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张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东在山东省时,从他人手中取得一把转轮手枪及弹药,并于2012年将手枪带回大安市,藏匿于自己家中。2016年12月,被告人张航向被告人李东借用该枪支,被告人李东将该枪借给被告人张航使用,被告人张航一直持有该枪至其亲属报案。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转轮手枪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直径5运动步枪弹,属于枪支。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张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张航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强制措施手续。4、鉴定报告(白)公鉴(痕检)字(2016)26号。5、辨认笔录。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8、二被告人前科劣迹证明。9、二被告人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和张航是2015年10月份结婚的,结婚后张航一直吸毒。2016年因家庭琐事张航与我和我妈发生矛盾,张航把枪拿出来要打死我妈,很多人往下抢枪,枪掉地上了,张航他三姨把枪捡了起来,后来我妈就报警了。2、证人王某乙、谭某某、张某乙、沈某某的证言与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基本相同。3、证人伞某某的证言。李东是我儿子,几年前我发现我家仓房里有一把枪,我把枪又放在原来的位置。李东回家我问他:“仓房里怎么放着一把枪呢?”李东说:“你别管了。”2016年5月份,我收拾仓房柜子时,我把枪拿在手上还挺沉。(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东供述。2006年我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干活期间,我认识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他给我一把左轮手枪和十五六颗子弹。我得到这把枪后一直放在我山东的家里了,我用这把枪试射过,最后剩五六颗子弹。2012年我把家搬回大安,把枪和子弹也带回来了,就放在我家仓房里了。2、被告人张航供述。2016年12月10日左右时我就知道李东有一把枪,但具体什么枪我不知道,我在长春借过1万块钱的高利贷,对方让我还15000元,我没有还。对方给我打电话让我还款我就和对方说:“上大安来收钱吧。”我害怕他们来,我就管李东借了这只枪防身。要钱的人来了,我把枪拿出来他们就得怕我。一共4颗子弹,在我老丈人家楼下打了一发,枪里有一发子弹,剩下那两发子弹不知道哪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张航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张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三、对被告人李东、张航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