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衍乐与杨联明、杜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衍乐,杨联明,杜丽芬,广州市九零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040号原告:谭衍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盛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联明,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杜丽芬,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东,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九零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梅花路35号5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PKK0D。原告谭衍乐与被告杨联明、杜丽芬及第三人广州市九零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谭衍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衍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衍乐负担。审判员  袁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