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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文静、汪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静,汪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郭文静,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汪成刚,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固始县。申请执行人郭文静与被执行人汪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文静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4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新审判员  杜振刚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