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忠霞、解普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霞,解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69号申请人:李忠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解普亮,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4月27日07时许,解普亮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开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忠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忠霞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7333号认定解普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忠霞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解普亮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并提供李卫星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解普亮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李卫星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