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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云与孙海兵、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孙海兵,陈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280号原告:周云,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孙海兵,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陈晓燕,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孙海兵、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云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云负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谈炳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