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广富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富,郎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594号原告陈广富。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晓磊。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广富与被告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镇,被告郎晓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富诉称,原告与被告的父亲郎来利系朋友关系,因郎来利与被告郎晓磊种植水稻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约定月利1.2分,秋后卖水稻后本息付清。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月利1.2分,秋后卖水稻后本息付清。两次借款都有被告郎晓磊和郎来利共同出具欠条。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和郎来利已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息合计212480.00元。现在郎来利已于2016年11月28日交通事故死亡,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合计212480.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20400.00元,并补交诉讼费。被告郎晓磊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求,两笔借款实际用款人是郎来利,被告当时只是承担担保人的角色。并且该两笔借款形成以后,本案原告在郎来利去世之前从来没有找过被告。因此无论被告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同时郎来利已去世,被告没有继承任何遗产。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由被告郎晓磊、郎来利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利息为1.2分,2015年1月1日在索要此款时被告签有索要日期。(二)由被告郎晓磊、朗来利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利息为1.2分,在2014年1月25日和2015年1月25日在索要此款时被告签有索要日期。(三)本金及利息计算明细表,证明本案的诉讼请求为220400.00元的计算过程。被告郎晓磊的质证意见为,对两份借据中170000.00元的借款没有异议,借款人下面的时间的书写变更与被告无关,不是被告写的,因为被告当时只是担保。同时该借据也体现出两笔借款当时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其他更改的时间又不是原告书写,因此对该两笔借款,被告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郎晓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郎来利和被告郎晓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2013年1月25日,两人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两次均约定月利为1.2分计算,同年秋后卖水稻本息付齐。郎来利和郎晓磊在借款人后签名。后郎来利于2014年1月和2015年1月偿还两笔借款的利息。现郎来利因交通事故去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郎晓磊偿还该两笔借款本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郎来利、郎晓磊向原告陈广富借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郎晓磊答辩称在两次借款中只是担保人,但在借条上并未写明其为担保人,而且郎晓磊的签名紧贴、对齐借款人郎来利的签名,借条上又没有写明谁向谁借款,谁向谁还款,因此应当认定郎来利、郎晓磊为共同借款人。郎来利已将两笔借款利息偿还至2015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25日,据原告起诉时未超过两年,因此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现郎来利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要求被告郎晓磊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郎晓磊偿还原告陈广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600.00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共15个月),本息合计23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郎晓磊偿还原告陈广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46800.00元(以15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共26个月),本息合计196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7.20元,减半收取2243.60元,由被告郎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