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戴亨明与杨明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亨明,杨明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73号原告:戴亨明,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明土,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戴亨明与被告杨明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戴亨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亨明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亨明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