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阳光商砼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857号原告:李永清,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阳光商砼分公司。住所:东胜区布日都镇。负责人:牛义。注册号:152XXXXXXXX06。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大桥路(高原锅炉厂南侧)。法定代表人:高玉峰。注册号:152XXXXXXXX7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清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阳光商砼分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永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原告李永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钰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