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智清与曹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清,曹国臣,郑智清,曹国臣,郑智清,曹国臣,郑智清,曹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361号原告:郑智清,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曹国臣,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清与被告曹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国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曹国臣的起诉。本院认为,郑智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郑智清负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艳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