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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孝(效)义、马芝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孝(效)义,马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12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孝(效)义。被执行人:马芝芹。本院在执行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孝义、马芝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