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孝(效)义、马芝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孝(效)义,马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12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孝(效)义。被执行人:马芝芹。本院在执行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孝义、马芝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