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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豪与何炜叔、何炜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何炜叔,何炜仲,梁天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648号原告:李豪,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何炜叔,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何炜仲,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梁天登,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审理原告李豪诉被告何炜叔、何炜仲、梁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何炜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徐闻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6年8月2日、10月23日被告何炜叔分别与原告签订了30万元和10万借款合同,其中30万元的借款有被告何炜仲、梁天登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在二份借款合同中的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书面协议管辖法院为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协议管辖依法应优先适用。故被告何炜仲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炜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宗芳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蔡慧瑾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