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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彪与被告郝蕊、马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s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彪,郝蕊,马立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504号原告:王永彪,男,1960年6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郝蕊,女,1983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马立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彪与被告郝蕊、马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王永彪负担。审判长  刘世宾审判员  佟 伟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