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彪与被告郝蕊、马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s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彪,郝蕊,马立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504号原告:王永彪,男,1960年6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郝蕊,女,1983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马立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彪与被告郝蕊、马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王永彪负担。审判长 刘世宾审判员 佟 伟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