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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磁县岳城镇大庄村人,现住,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4月19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靳某驾驶冀D×××××/冀D7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黄骅港中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鑫海街北侧时,与吕某驾驶的沿中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冀J×××××/冀JMW**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吕思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靳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孙某、吕某证言、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医学死亡证明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死亡证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靳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对方车主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滕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