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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诉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7300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谷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