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国胜、兰友坤与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胜,兰友坤,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胜,男,1978年9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身份证号码:5223271978********。申请执行人兰友坤,男,1978年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身份证号码:5223271978********。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贵,职务:场长。申请执行人李国胜、兰友坤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胜、兰友坤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及利息317090元,执行费4656元,两项共计3217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文将其交由册亨县人民政府管理,而后册亨县人民政府又行文将其交由秧坝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同时责令及时移交手续,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核算清理。但至今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与新接收的秧坝国营林场并没有显现交接手续的事实存在。本案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贵州省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依法撤销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今后重新明确该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后,申请执行人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王建琼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