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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108号原告: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剑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娅,女,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邢台中鼎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晓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