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香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香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483号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以西(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414-415房)。法定代表人李光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翠,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李香文,女,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香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香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星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