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广娟、张广军等与桑士洋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96号原告:张广娟,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广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士洋,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桑士江,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桑士华,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高玉珍,女,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张李乡张李街道老乡镇府院内。被告:桑士群,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娟、张广军诉被告桑士洋、桑士江、桑士华、高玉珍、桑士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张广娟、张广军对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并已被本院裁定准许,致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汪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