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德礼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90号罪犯高德礼,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德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以罪犯高德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高德礼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4月15日至4月19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德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7月25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15日、2016年8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2016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质量考核评审评估等级为合格,但罚金2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德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罪犯高德礼未缴纳罚金,减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德礼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檑审判员 庄艳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