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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薄英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英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英杰,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英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6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B座其暂住处、杨村街道办事处新湾花园小区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实,以帮被害人王某1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交纳增驾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中华烟等物。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6月初某日、2016年6月中旬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越秀园小区门前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被害人孙某1介绍到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1现金人民币4500元及玉溪烟等物。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7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忠义村被害人郭某1家中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郭某1丈夫介绍到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交纳增驾费及办证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1现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7月9日、2016年7月1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B座其暂住处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李某4甲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跑关系、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现金人民币4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7月16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京津时尚广场瑞通手机店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张某2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办理调度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现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7月16日、2016年7月底左右、2016年8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B座其暂住处、京津时尚广场瑞通手机店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对象、李某1父亲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调度证、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现金人民币9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8月中旬某日、2016年8月26日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百盛饭店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黄某1、黄某1妻子、黄某1妹妹及黄某1亲属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增驾费、上岗证钱、调度证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23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7月底某日,2016年8月中旬某日、2016年8月下旬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春蕾巷小区被害人刘某1家中、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蒙辛庄大堤等处,虚构上述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刘某1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司机的工作需要办理上岗证、预交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现金人民币7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中旬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徐庄村被害人张某3家中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张某3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介绍费、办理上岗证、预交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3人民币608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保利小区中国工商银行附近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韩某1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找工作的费用、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1现金人民币526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8月初某日、2016年8月1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等地,虚构自己在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门上班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王某2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的工作需要交纳办理上岗证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476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份期间,多次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道办事处蒲瑞祥园被害人周某1家中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周某1及周某1女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上岗证增驾费用、保险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263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20日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甄某1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的工作需要交纳上车费、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1现金人民币5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3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雍阳西道中国农业银行门前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工作人员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赵某1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现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30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雍阳西道农业银行银行门前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后勤部门管理人员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赵某2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2现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30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刘某2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现金人民币49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冯庄村被害人郑某1家中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郑某1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学习押金、办理大专证后勤正式工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1人民币12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11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张某4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编外人员需要交纳保险钱与调度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4人民币5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4日,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于某1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保险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1人民币3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多次在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燕王湖门前,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运泽花园小区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吴某1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办理调度证、补充公积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13072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14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闫某1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办理调度证、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1人民币118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6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工程队宿舍楼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曹某1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1人民币3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雍阳东道中国工商银行门前附近、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名都商厦门前附近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人事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巩某1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押金、调度费及办理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巩某1人民币6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5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金鹤洗浴门前附近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冯某1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3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5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办事处泉昇佳苑小区门前附近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孙某2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3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园小区门前附近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员工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金某1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驾驶证学习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1人民币7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后被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英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英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称其诈骗被害人王某3的人民币6000元在案发前已归还,发表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6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B座其暂住处、杨村街道办事处新湾花园小区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实,以帮被害人王某3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交纳增驾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香烟等物,被告人薄英杰后于2016年8月份将其骗取被害人王某3的人民币6000元归还。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6月初某日、2016年6月中旬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越秀园小区门前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被害人孙某3介绍到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3现金人民币4500元及香烟等物。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7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忠义村被害人郭某2家中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郭某2丈夫介绍到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交纳增驾费及办证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2现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7月9日、2016年7月1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B座其暂住处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李某2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当司机需要跑关系,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现金人民币4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7月16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京津时尚广场瑞通手机店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张某5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办理调度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5现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7月16日、2016年7月底左右、2016年8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B座其暂住处、京津时尚广场瑞通手机店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李某3对象、李某3父亲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调度证、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3现金人民币9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8月中旬某日、2016年8月26日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百盛饭店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黄某2、黄某2妻子、黄某2妹妹及黄某2亲属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增驾费、上岗证钱、调度证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123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7月底某日,2016年8月中旬某日、2016年8月下旬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春蕾巷小区被害人刘某3家中、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蒙辛庄大堤等处,虚构上述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刘某3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司机的工作需要办理上岗证、预交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3现金人民币7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中旬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徐庄村被害人张某6家中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张某6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介绍费、办理上岗证、预交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6人民币608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保利小区的中国工商银行附近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韩某2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找工作的费用、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2现金人民币526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8月初某日、2016年8月1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等地,虚构自己在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门上班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王某4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的工作需要交纳办理上岗证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476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份期间,多次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道办事处蒲瑞祥园被害人周某2家中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周某2及周某2女儿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上岗证增驾费用、保险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人民币263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20日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甄某2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的工作需要交纳上车费、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2现金人民币5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3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雍阳西道中国农业银行门前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工作人员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赵某3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3现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3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雍阳西道农业银行银行门前等处,虚构自己是天津市公交一公司后勤部门管理人员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赵某4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增驾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4现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8月30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刘某4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公交车司机的工作需要交纳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4现金人民币49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冯庄村被害人郑某2家中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郑某2介绍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学习押金、办理大专证后勤正式工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2人民币12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11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处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张某7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编外人员需要交纳保险钱与调度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7人民币5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4日,在天津市武清区,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于某2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交纳保险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2人民币3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多次在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燕王湖门前、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运泽花园小区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吴某2介绍到天津公交一公司工作需要办理调度证、补充公积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2人民币13072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先后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14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君利大厦其暂住等地,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闫某2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办理调度证、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2人民币118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6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工程队宿舍楼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曹某2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2人民币3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雍阳东道中国工商银行门前附近、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名都商厦门前附近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人事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巩某2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押金、调度费及办理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巩某2人民币6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5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金鹤洗浴门前附近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副部长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冯某2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2人民币352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25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办事处泉昇佳苑小区门前附近等处,虚构上述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孙某4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4人民币35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于2016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腾达庄园小区门前附近等地,虚构自己是天津公交一公司后勤部员工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金某2办理天津公交一公司入职需要交纳驾驶证学习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2人民币7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薄英杰上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7272元。被告人薄英杰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薄英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开户信息、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记录、收条、欠条、押金条、证件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薄英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薄英杰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薄英杰诈骗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因证据证实被告人薄英杰在案发前已将该诈骗款归还被害人王某3,故在被告人薄英杰的诈骗数额中应予扣除。被告人薄英杰能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薄英杰犯诈骗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薄英杰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薄英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薄英杰退赔孙某3人民币4500元,退赔郭某2人民币8000元,退赔李某2人民币4500元,退赔张某5人民币3000元,退赔李某3人民币9500元,退赔黄某2人民币12300元,退赔刘某3人民币7520元,退赔张某6人民币6080元,退赔韩某2人民币5260元,退赔王某4人民币4760元,退赔周某2人民币26300元,退赔甄某2人民币5500元,退赔赵某3人民币6000元,退赔赵某4人民币5000元,退赔刘某4人民币4900元,退赔郑某2人民币12500元,退赔张某7人民币5500元,退赔于某2人民币3520元,退赔吴某2人民币13072元,退赔闫某2人民币11820元,退赔曹某2人民币3520元,退赔巩某2人民币6500元,退赔冯某2人民币3520元,退赔孙某4人民币3500元,退赔金某2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人民陪审员  贺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小雨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