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汤钊成与宋耀涛、罗艳玲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5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钊成,宋耀涛,罗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1516号原告:汤钊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潘惠慧,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耀涛,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艳玲,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宋耀涛。原告汤钊成诉被告宋耀涛、罗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钊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惠慧、被告宋耀涛、被告罗艳玲的委托代理人宋耀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钊成诉称:原告与被告宋耀涛为朋友关系,被告宋耀涛与被告罗艳玲为夫妻关系。2013年2月6日,被告宋耀涛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立下借据。原告当天向被告宋耀涛交付现金29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被告宋耀涛与被告罗艳玲为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特据此状,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宋耀涛向原告偿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艳玲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被告宋耀涛签置的借据,证明被告宋耀涛在2013年2月6日向原告借钱的事实;二、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表,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借钱也是在夫妻结婚之后发生的,所以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耀涛、罗艳玲辩称:我方对原告方出示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我方已还了一部分钱给原告,转账记录我可以在庭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我方认为现只还欠原告1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宋耀涛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天向被告宋耀涛交付现金29000元。被告宋耀涛收到借款后向原告立下借据:“本人宋耀涛向汤钊成借取人民币现金二万九千元正(29000)立此为据,借款人:宋耀涛,身份证号码××,2013年2月6日”。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案诉讼期间,两被告承认确向原告借款,但认为借款后已偿还了部份借款,并承诺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在本院所要求的举证期限内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另查明,两被告于2012年2月17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本案诉讼期间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2月10日原告认为两被告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而向本院起诉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宋耀涛向原告借款29000元未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为证,被告宋耀涛亦承认借款为事实,因此原告汤钊成与被告宋耀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宋耀涛对该借款及利息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宋耀涛清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艳玲与被告宋耀涛是夫妻关系,而且被告宋耀涛在向原告汤钊成举债时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罗艳玲对被告宋耀涛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亦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耀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止)给原告汤钊成;二、被告罗艳玲对上列被告宋耀涛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宋耀涛、罗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智杰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