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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亚冬与何小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冬,何小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19号原告:贾亚冬,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雷,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90号1105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嵩山路511号。负责人:刘水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贾亚冬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亚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何小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30000元。2、判决其他被告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14时许,何小雷驾驶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沪H×××××号罐式半挂车沿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等候信号灯通行贾亚冬驾驶的豫L×××××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后,又于贾亚冬驾驶车辆前方等候信号灯通行周航标驾驶的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损、贾亚冬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何小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何小雷应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责任,其他被告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没有将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书面提交本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亚冬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