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培川与何剑阳、何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川,何剑阳,何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3069号原告:陈培川,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彬,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剑阳,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世昌,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培川与被告何剑阳、何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培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剑阳、何世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培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何剑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二、被告何世昌对被告何剑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请求为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何剑阳因做生意和家庭生活急需资金,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何剑阳出具借条1份。被告何世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并出具担保书1份交原告收执。此后,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何剑阳、何世昌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各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即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何剑阳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证据3即担保书1份,以此证明被告何世昌为被告何剑阳借款20000元提供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何剑阳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何剑阳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被告何世昌出具担保书1份交原告收执,担保书载明:“本人愿意为何剑阳担保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此后,被告何剑阳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何世昌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何剑阳在在原告起诉催告后仍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何剑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其请求自2014年1月19日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应调整为自2017年3月27日起诉催告之日起计算为宜。被告何世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其对何剑阳的上述借款2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剑阳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剑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培川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世昌对被告何剑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剑阳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培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何剑阳、何世昌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