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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友乾、代友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友乾,代友宝,代友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62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兰陵农商银行长城支行行长,住。被告代友乾,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代友宝,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代友青,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友乾、代友宝、代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与三被告之间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桢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