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张家港市塘桥大润发海云茶叶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丁丁,张家港市塘桥大润发海云茶叶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686号申请执行人:孙丁丁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塘桥大润发海云茶叶店经营者李海云(2015)张塘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海云银行存款21322元执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