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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张家港市塘桥大润发海云茶叶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丁丁,张家港市塘桥大润发海云茶叶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686号申请执行人:孙丁丁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塘桥大润发海云茶叶店经营者李海云(2015)张塘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海云银行存款21322元执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