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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85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喜(聋哑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解放路***号;2012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三日,2012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抓获),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冬颖,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喜、指定辩护人李冬颖及翻译人员孙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天喜在铁路上海站南广场第一自助售票厅内,趁被害人何某某在自助取票不备之机,从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窃得VIVO牌X9型64G手机一部,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被窃手机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9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影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口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王天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天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天喜系又聋又哑的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王天喜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王天喜系聋哑人,迫于生计实施盗窃,故犯罪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赃物被及时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王天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天喜在铁路上海站南广场第一自助售票厅内,趁被害人何某某在自助取票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背包遮挡并用手从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窃得Vivo牌X9型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90元),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便衣民警当场人赃俱获。被窃手机现已被依法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王天喜实施盗窃及被民警抓获的经过;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印证了其手机被窃及民警抓获被告人的事实;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同时以刑事影印件的形式固定在案;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290元,《发还清单》则反映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天喜的前科劣迹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人王天喜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天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天喜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琳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人民陪审员 陈民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