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成鹏、夏本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鹏,夏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85号申请执行人:姜成鹏,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夏本国,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成鹏与被执行人夏本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本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