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张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张杰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755号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负责人: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杰,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告张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系自愿撤诉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