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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耀与南部县鑫达玻璃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南部县鑫达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耀,男,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被执行人:南部县鑫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温州工业园区向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莫云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耀与南部县鑫达玻璃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南部县鑫达玻璃有限公司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