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钰淋与李帮雄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淋,李帮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李钰淋,女,2003年5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左平,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帮雄,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钰淋与被执行人李帮雄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帮雄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月-2017年3月底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宇 翔审判员 胡 晓 明审判员 邓家俊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