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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钰淋与李帮雄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淋,李帮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李钰淋,女,2003年5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左平,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帮雄,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钰淋与被执行人李帮雄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帮雄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月-2017年3月底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宇     翔审判员 胡     晓     明审判员 邓家俊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