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袁超犯绑架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72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袁超,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刘袁超因犯绑架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袁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执行人刘袁超未履行罚金,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袁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袁超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刘袁超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