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74572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05幢北侧1-2层,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天路7号。被执行人滨海县广播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224686193784,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港城大道666号广播电视大楼。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滨海县广播电视台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滨海县广播电视台银行存款817017元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