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晓霞、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霞,蔡志强,蔡丰程,潘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蔡晓霞,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志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丰程,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少兰,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晓霞与被执行人蔡丰程、潘少兰、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蔡志强应向申请执行人蔡晓霞偿还案款15万元及利息(2015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减去已支付的利息4400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4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并赔偿申请执行人蔡晓霞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代理费三千元(3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蔡晓霞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蔡志强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前光路1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集体土地使用证:瑞集用(2013)第1-1912号]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执行人蔡志强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前光路10-1号的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如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由被执行人潘少兰、蔡丰程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0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蔡志强名下有房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前光路10-1号(证号:00265346,抵押于蔡晓霞),被执行人蔡丰程名下有房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上望雅儒村(证号:00004349),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因上述房产均系被执行人唯一农村住房目前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房产本案暂不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出入境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工商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的公司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蔡志强未申报财产,本院正在(2016)浙0381执2363号案中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蔡志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晓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查控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瑞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