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33杨艳与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633号原告:杨艳,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9096344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任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艳于2017年5月3日以飞象公司解散清算,其另行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杨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