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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熊斌与孙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斌,孙荣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96号原告:熊斌,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生,湖北省石首市人,住富源县。被告:孙荣兴,男,1979年2月10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熊斌与被告孙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熊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斌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