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曙光、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曙光,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徐曙光,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曙光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9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93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