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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樊建军与李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军,李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207号原告:樊建军,男,1990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李维强,男,1969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于2014年04月27日受理原告樊建军与被告李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