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樊建军与李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军,李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207号原告:樊建军,男,1990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李维强,男,1969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于2014年04月27日受理原告樊建军与被告李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