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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933查大勇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大勇,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33号原告查大勇,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鲍传斌,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星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智铭,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有灿,系公司职员。原告查大勇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国全独任审判。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大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大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大勇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费翠翠 来自